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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毕莎莎 问询时间:2011-08-22 10:38:32
咨询标题:工资
咨询内容:员工从2007年9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在公司工作,这期间,因工作岗位地点不同,分别签订合同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2009年4月17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该员工离职,要追讨公司补偿他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16日的工资是否可行?这期间没有签订合同任何劳务合同;另若是这期间签订过劳务合同,到2011年8月再来追讨这笔工资,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1-08-22 00:00:00
回复内容:你是要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还是工资?若是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若是工资,还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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