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毕莎莎 | 问询时间: | 2011-08-22 10:38:32 |
咨询标题: | 工资 | ||
咨询内容: | 员工从2007年9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在公司工作,这期间,因工作岗位地点不同,分别签订合同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2009年4月17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该员工离职,要追讨公司补偿他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16日的工资是否可行?这期间没有签订合同任何劳务合同;另若是这期间签订过劳务合同,到2011年8月再来追讨这笔工资,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1-08-22 00:00:00 |
回复内容: | 你是要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还是工资?若是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若是工资,还可以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