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sam | 问询时间: | 2011-08-12 15:39:58 |
咨询标题: | 劳动合同纠纷 | ||
咨询内容: | 本人在2008年6月1日携车进入一家公司上班,主要职责为接送公司人员上下班和生产物料运送等工作,月工资10k(带车),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合同,到2011年4月,公司因需要重组,通知我不用上班,在家等通知,截止今日。公司未有任何说法。寻找劳动仲裁后判定支付3个月工资(判定日期为7/8),和解除合同关系N+1,但是是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的,请问我后续应该如何操作?谢谢!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1-08-12 00:00:00 |
回复内容: | 若承认你的劳动关系成立的话,应该按照你的工资来计算补偿金,而不应该按照上海市最底工资标准,具体建议你携带相关资料预约面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