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徐彩英 | 问询时间: | 2011-08-06 18:09:22 |
咨询标题: | 所谓的要约等同劳动合同? | ||
咨询内容: | 律师你好:我是今年6月13日进了公司工作,一个多月后发觉公司的诸多方面并不合自己意愿,便提出不做、招呼老总尽快招人。8月1日我明确了只做3天的通牒,老板让我明天就不用来了。目前,我的6月工资公司至今未发,社保也未缴纳,劳动合同更是未签。问题是,6月10日面试当天,老总在我的招聘信息A4纸上空白处写上了近10条关于试用期工资、期限及工作时间、内容的条款,还让我看后没异议的话签上“同意、姓名、日期”,当时只是觉得奇怪,也没多想,就照做了。有人说这就等同签了劳动合同,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若去要求劳动仲裁的话,我能得到哪些方面的权益呢?麻烦解答,多谢!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1-08-08 00:00:00 |
回复内容: | 可以要求发放6月份的工资;你的情况属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7月13日至辞职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