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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咨询律师>> 咨询列表>> 所谓的要约等同劳动合同?

已解答

咨 询 人:徐彩英 问询时间:2011-08-06 18:09:22
咨询标题:所谓的要约等同劳动合同?
咨询内容:律师你好:我是今年6月13日进了公司工作,一个多月后发觉公司的诸多方面并不合自己意愿,便提出不做、招呼老总尽快招人。8月1日我明确了只做3天的通牒,老板让我明天就不用来了。目前,我的6月工资公司至今未发,社保也未缴纳,劳动合同更是未签。问题是,6月10日面试当天,老总在我的招聘信息A4纸上空白处写上了近10条关于试用期工资、期限及工作时间、内容的条款,还让我看后没异议的话签上“同意、姓名、日期”,当时只是觉得奇怪,也没多想,就照做了。有人说这就等同签了劳动合同,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若去要求劳动仲裁的话,我能得到哪些方面的权益呢?麻烦解答,多谢!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1-08-08 00:00:00
回复内容:可以要求发放6月份的工资;你的情况属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7月13日至辞职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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