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姜洪淦 | 问询时间: | 2011-04-02 09:50:03 |
咨询标题: | 劳动合同咨询 | ||
咨询内容: | 我是一名外地在上海的务工人员,第一次合同是:07年7月1日至08年12月31日;第二次是:09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第三次是10年1月1日至11年12月31日,合同法中规定与用工单位连续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请教一下:一、我最合一次签的合同算不算第三次(是否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的应当如何理解决?是必须还是双方可协商协定。谢谢!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1-04-02 00:00:00 |
回复内容: | 你的最后一次不算第三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连续两次是从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次若双方愿意续签的话,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