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戎蔚 | 问询时间: | 2011-03-30 13:23:44 |
咨询标题: | 索取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 | ||
咨询内容: | 今年1月4日到某公司报到上班,应聘职位是行政经理,但因有财务背景故进公司第一天就接下公司的财务,又因前任财务工作没有完成,为此在1月份中为完成财务工作而几乎每天都加班,还包括几个双休日。公司于2月十几日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合同上公司要求我将签订合同的日期写在1月4日,合同期限2011.1.4到2013.12.31,其中试用期3个月。同年3月4日公司以要节约公司成本为由要我移交所有工作并离职。同月15日公司将2月的工资结算给我。现我希望公司将1月份我在公司的加班工资结算给我,还有公司与我解除合同虽是在试用期内,但此试用期不符合劳动法,不能视为试用期辞退,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对于这两点要求是否合法?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1-03-30 00:00:00 |
回复内容: | 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试用期内辞退你,除非能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给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