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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庞学英 问询时间:2011-03-24 16:30:41
咨询标题: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
咨询内容:我在公司有近13年的工龄,原合同于2.28到期,开始公司不愿与我续签,要求给我14个月的赔偿让我走,说留下来也会想办法让我离开的。在我书面提出要求签无固定后,公司于3.10同意我的要求,但工资从4800要求降到2000.本人明确说不合理并说将提出仲裁以确定待遇问题。但公司以个人不同意降薪待遇算是不同意续签合同为由要求终止原来2.28到期的合同,并只赔3.5月工资。而我3.1日以后一直作为公司员工上班直到3.16日公司说因为合同未签暂时不让我进公司了。现在公司把我3.1到3.16日的考勤记录删除了,即不想承认我有2.28日以后事实用工关系的存在。请问一下公司现在要求我按原合同,即2.28日终止劳动关系并只赔3.5月工资是否合法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1-03-24 00:00:00
回复内容:你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2月28日后继续上班至3月16日,公司只赔偿你3.5个月的工资就不合法,具体如何操作对你有利,建议你携带相关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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