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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咨询律师>> 咨询列表>> 关于向公司申请长病假问题
咨 询 人:天下無雙 问询时间:2010-12-27 14:14:46
咨询标题:关于向公司申请长病假问题
咨询内容:本人于2009年9月29日进入公司上班。在2010年1月22日起,本人由于有孕并且身体不好,请了孕期长病假,申请报告与医疗证明都交给了公司,也得到了公司的批准。本人是晚育,故有4个月产假。原定于2011年1月5日产假结束恢复正常工作。本人的合同于2010年11月28日到期,因原部门变动,一起并入其他部门,公司称人数多出来了,故不与我续签合同,只是顺延合同至我哺乳假结束(2010年9月20日),但是由于本人身体缘故需要长期休息不能回去上班,于是本人提交了长病假申请报告以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病历卡记录以及病假单。但是公司不予审批并要求本人出示疾病鉴定报告。但是本人只是有关肾脏方面的不适(血尿、右肾绞痛等),还未得很严重的大病,只是这种状况可能会引起肾方面的重大疾病,故医生建议休息。因此本人根本无法提供像公司所说的肾炎之类的疾病报告。公司说病历卡和病假单上医生所写的血尿和右肾绞痛根本不可作为鉴定结果。最后,公司劝我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1、这种情况本人是否可以不出示所谓的疾病鉴定? 2、公司要求我再到同等级不同的医院再做个检查并且结果要一样,公司是否有权这么做? 3、如果我再做检查不是这个结果,但医生还是建议长期休息,公司是否应该审批我的长期病假? 4、公司劝我主动离职,并缴纳产假4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我是不是可以获得其他赔偿等? 5、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而是采用顺延合同的做法是否可以? 6、若公司不同意长期病假,那本人回去上班,如遇身体不适就请病假(非长期病假),公司是否应该审批?若此期间,本人因劳累而引起严重疾病,这个责任公司是否应该承担? 7、即便双方解除合同,公司是否应该提供给本人孕期病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单?偿还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的时候,公司是否应该出示帮我缴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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