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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咨询律师>> 咨询列表>> 这种做法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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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刘洋 问询时间:2010-12-13 09:26:25
咨询标题:这种做法是否违约?
咨询内容:尊敬的律师老师: 您们好!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专员。上周四我们面试了一个行政主管,双方达成初步意向,我们通知对方本周过来报到,但是周六的时候我们和另外一个应聘者谈过之后觉得这个更加合适,就通知第一个人不用过来了,并道过谦。但是对方不接受,要走仲裁程序。 我想知道我们的这种做法是否违约?如果对方仲裁,我们是否需要赔偿对方诸如违约金和精神损失费之类的要求? 谢谢!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0-12-13 00:00:00
回复内容:若已经向前面一位发过offer,对方可以要求你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支付精神损失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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