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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朱晚霞 问询时间:2010-11-23 09:59:04
咨询标题:经济补偿金,保险
咨询内容:1. 2005年8月1日入职现在公司; 2.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12.1---2010.11.31”,合同中签订的工资为“税前基本工资1500元”; 3.目前薪资为“税前3100元”; 4.2006年6月公司才给其缴纳综合保险,之前(2005.8---2006.5)一直未交任何保险; 5.自入职到2008.5公司一直实行6天制工作日(周六上一天班),2008.5至现在实行5.5天工作制(周六上半天班); 6.眼看着合同即将到期,而公司一直未予明确是否跟她续签,(人事部门可能都不知道她的合同即将到期),老陈只能另谋高就,并于2010.11.12日递交了“离职申请表”,申请到现在也没得到批准,老陈已请假一周。 请问:1. 老陈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否合理,如果仲裁,能否胜诉? 2. 老陈如何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最大利益? 如果要加班费,是按合同工资1500元还是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3. 如果现在以“公司未予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超过仲裁时限?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0-11-23 00:00:00
回复内容:1、合同到期若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签,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若要主张加班费,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并且存在时效的问题;按照未足额支付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也很难主张到经济补偿金(即使未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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