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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 | 孙 | 问询时间: | 2010-09-21 16:12:05 |
咨询标题: | 加班以多少作为计算基数 | ||
咨询内容: | 加班日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请教 我在2007年10月8日进入公司从事技术工程师工作,签订一年合同,当时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以后至今每月均领到4000元。但在2008年9月5日又与公司签订了二年合同,在合同中有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合同约定为960元计”(在2010年上海已调为1120元)。那么现在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而一直未支付给我加班费。我现在要求支付加班费,其计算基数是按960除以21.75天(或1120)还是应按4000除以21.75天为日加班工资(第二份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总额)。请尽快回复,最好附上法律依据,谢谢! 另,三年来的高温津贴,我如何要求公司补给我,从几月到几月,每月如何计算天数(我属于技术部,但经常去车间,车间属热加工,环境温度较高)。最好附上法律依据,谢谢!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0-09-25 00:00:00 |
回复内容: |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