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Anlon | 问询时间: | 2010-07-21 10:07:07 |
咨询标题: | 仲裁求助 | ||
咨询内容: | 安龙07年11月入职某集团公司广州公司总经理助理,签了2年的合同,合同书面约定工资10000~15000,但安龙一直领的是试用期工资7000元。08年2月,安龙调任另一分公司代总经理,仍然是7000元工资;09年4月安龙调任公司总部销售总监,09年11月安龙原广州合同2年到期,续签上海分公司3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与职务按原广州公司合同约定。请问:安龙应在哪个地区提请仲裁,如果安龙2010年辞职,可以向公司提出哪些诉求与经济赔偿?如果公司与安龙解约呢?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0-07-21 00:00:00 |
回复内容: | 可以选择在公司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差额。若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