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周辉 | 问询时间: | 2010-07-15 12:10:47 |
咨询标题: | 奖金额加入工资额,再扣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否合法。 | ||
咨询内容: | 我们公司每次发年中奖、年终奖、及节日费时,都会把所发金额加到当月工资额中,2个金额之和作为交纳当月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比方说:6月工资、加班费为2200元,6月时又发了今年的年中奖4000元,公司把2200元+4000元=6200元作为交纳6月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另外,公司将我们的岗位津贴(指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公司给予的津贴)、夜班津贴、房帖等全部算入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请问公司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们职工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来与公司交涉?谢谢!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0-07-15 00:00:00 |
回复内容: | 奖金和岗位津贴均属于工资的范畴,公司的做法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