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律师您好,我是06年2月在一家国企实习,在当年7月我从学校毕业准备和公司签劳动合同时,公司拿出了一份培训协议,将我在2月至6月的那段实习期说是公司对我的培训,其实也就是跟在公司的一些前辈师傅学,关键条款如下:
一、 费用支付
培训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培训费用。
二、 终止和解除
本协议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
甲方或乙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提前终止的,不得向乙方主张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用。乙方提前终止的,应立即向甲方付清已提供的培训相应得培训费用。
三、 优惠措施
为鼓励优秀培训学员加入甲方公司,若培训结束后乙方成为甲方员工,甲方将暂缓并减免收取培训费用,此时该费用在乙方离职时结算。具体方法如下:
1、 乙方为甲方连续服务满三年,免于收取培训费用。
2、 乙方为甲方连续服务满二年,免于收取培训费用的60%。
3、 乙方为甲方连续服务满一年,免于收取培训费用的30%。
4、 乙方为甲方连续服务未满一年,收取全额培训费用。
当时觉得这一行如行机会比较难得,再想三年很快就过去了,所以就签了,现在我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了,想提出离职,不知道这份培训协议是否有效,除了这份协议没有任何其他材料,也没有发票凭证。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