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凌先生 | 问询时间: | 2008-07-16 12:53:49 |
咨询标题: | 公司注销,解除合同,关于赔偿金问题 | ||
咨询内容: | 我2007年7月2日开始工作, 签订一年合同, 今年7月1日到期.几天后被通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拿出一张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写了按国家规定支付赔偿金.但之后了解到赔偿金额仅是按照每个月实际到手金额发放,克扣了个人缴纳的四金和所得税数额. 想请问一下,这样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赔偿金数额具体应该如何计算, 是否需要扣税?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7-16 00:00:00 |
回复内容: | 不合法,应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支付补偿,标准为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四金和个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