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岚妮 | 问询时间: | 2008-06-19 20:00:10 |
咨询标题: | 公司合并后要求另签合同 | ||
咨询内容: | 你好。我想就公司合并要求另签合同一事咨询一下。我于2005年12月进入A公司,当时公司给予交纳城保,3金;上班时间为9:30-17:30。但是我是直到07年8月底才开始跟A公司有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城保是05年12月开始准时交纳的)。合同中止时间为2008年9月1日。2008年3月左右,A公司被B公司合并,成为其控股的子公司,并改名为A1公司。现在,08年5月,A1公司要求我们跟B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并且说按照B的所有规章制度进行执行,首先是公司从今后交纳镇保,另加公积金,和商业保险。上班时间从9:00-18:00。现在的情况是:我的工作岗位没有做任何的改变,我不愿意签订新合同,老板就说你要么签、要么就不签走人。这种情况,公司属于合法办事吗?有权要求员工签订新合同吗?如果我提出劳动仲裁,我能得到的结果是什么? |
律师: | 俞敏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6-19 00:00:00 |
回复内容: |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你可以不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与A1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终止。如果单位因此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你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