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唐恩荣 | 问询时间: | 2008-07-06 17:12:56 |
咨询标题: | 退休工人再聘合同纠纷 | ||
咨询内容: | 我属退休工人再聘形式于99年被某公司聘为门卫.在99年至07年聘用期无合同书,且公司未给我法定最低工资,无加班费和节假日的加班费.在07年至08年4月30号签订了合同书。在07年9月26日,我发生了车祸,11月出院,至今未痊愈。同时,合同期内我的工资也未到法定最低工资,请问我能拿回公司少付的全部工资吗? |
律师: | 俞敏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7-06 00:00:00 |
回复内容: | 你可以要求最低工资的差额和加班工资,但是若你在08年4月30号已经离开单位,则仲裁时效已过,丧失了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