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这个问题需要从头说起,话比较长:
我们公司原来制度是这样的,8点半上班16点半下班,下班后每天轮2个人从16点半值班到晚上22点,为一班,加班费50元。有双修。遇到星期六星期天就是当班的2个人从早上8点班上到晚上22点,算2班,加班费100元。如果遇到国假日,则一天每人(白+黑)2班算,加班费为200元。那个时候连放7天的时候这7天加班费都是200元的。
后来换了个领导,是个抠门鬼,为了抠下加班费,他把这个制度改为:轮2个人连值一星期,白天不上班,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从16点半上班到晚上22点下班每天上班时间为5个半小时,但星期六星期天这2个人上全天,从早上8点半上到晚上22点,每天上班时间为13个半小时,也就是说这2个人一星期上班时间为27.5+27=54.5个小时,不发加班费,而是在下个星期一补休一天,这样貌似他就可以名正言顺的不发加班费了。但休息的这一天应该按8小时算吧。也就是说安原来的每星期40个小时的上班时间,这2个人还亏了6个半小时。其实这点我们也认了,不计较了。反正2个月才轮到一次。
但问题在这次5.1休假上,5月1.2.3是星期五、六、日,正好我全上班,而且按原来的制度每天算上了2班,因为星期五那天本来是只上中班的,因为放假白天单位没人,所以白天的班也由我们值中班的2人包了。这样,领导只给我们在下个星期一休息的基础上多休息星期二1天。
这样我觉得怎么说都不在理,如果发加班费,理应国假日翻倍,既然他用“调休”来顶替加班费,不应该也要翻倍吗?
如果按单位最早的规定,五一3天这样上法算6班加班费是600元。但我也知道,现在法律上2号和3号不是法定假日,但我觉得他给补休一天是不对的。不说翻倍,至少5.1那天我们算上了2班呢。
我只想问下,在现在他用“补休”来抵消加班费的制度下,我们应该至少可以休息几天?
另外提一下,在这单位工作9年了,从来没有年假,谁都没有。没有年假制度,这也是不合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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