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彭先生 | 问询时间: | 2009-03-17 00:12:18 |
咨询标题: | 劳动争议 | ||
咨询内容: | 我于08年9月24日进入单位工作,岗位仓管。09年2月24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出现劳动争议的问题如下: 一、自进入单位工作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超过30日单位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09年2月20日发放1月份工资时才要求员工补签合同,我不愿签的原因是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再者补签了合同对于单位来说,就自然的规避了支付未签订合同前的双倍工资。 二、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无论是公休日还是法假日,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仅是日工资的一倍。显然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三、今天3月16日我因接到单位电话让我过来调解,但在支付双倍工资问题上双方各有其词,没有达到真正协商的效果。 咨询问题:1、5月5日是我与单位劳动争议开庭日,我该如何进一步维护我的权益? 2、在申诉书我载明请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差额),以及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被偿为不满六个月的半月工资补偿。 接下来之后在开庭前我应当做些什么准备工作,以便有利于我的维权之路。 |
律师: | 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3-17 00:00:00 |
回复内容: | 证明加班的证据。加班工资没有双倍。若是违法解除可以主张一个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