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唐惠佳 | 问询时间: | 2009-03-14 19:16:00 |
咨询标题: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
咨询内容: | 本人2005年12月5日进入公司,2008年1月15日在上班期间因一次意外事故导致尾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即使在工伤医疗期间因公司一再催促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2008年10月份公司以“代打考勤,利用职务之变谋取不真实加班收入”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此理由纯粹是公司为违法解除合同所杜撰的莫须有的罪名。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3-14 00:00:00 |
回复内容: | 既然是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