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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咨 询 人:黄涛明 问询时间:2008-07-04 11:10:41
咨询标题: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
咨询内容: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于六月三十日通过介绍所进入一家电子厂做普工,七月二日开始上班,因公司规模较小,没有职工食堂,工作餐由快餐公司提供.因为是12小时工作制,白班有两个工作餐.就在我吃了晚餐之后突发急病,经上海华山医院急救后才得以康复,但费用却花掉上千元,我以工作期间因吃工作餐导致突发急病为由找公司报销医疗费,而公司认为是我对食物过敏,主要责任在我,因此不能帮我报销.但我以前吃过这类食物也不曾过敏.为什么这次就过敏了,我想咨询一下,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8-07-04 00:00:00
回复内容:医院的证明若说明是因食物引起的,则单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医药费。若是你自身身体原因,则自己承担。单位12小时工作制应当支付你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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