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1824 发表时间:2017-11-09 15:18:47
林先生是居住在一幢16层楼房中的一层业主,因不需要乘电梯上下楼,居住6年后发现自己交纳的物业费与其他楼层一样包含电梯费。后拒交物业费,故被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经法院审理,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2005年,林先生购买顺义区某小区一幢16层楼房的一层房屋。2006年,林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林先生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30元。2012年,林先生开始欠缴物业费。2013年,物业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先生交纳物业费。 被告林先生辩称:入住小区后,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但2012年发现一层的物业管理费与其他楼层是一致的,因其住在一层没机会使用电梯,认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的电梯部分不应由其承担,故未交纳2012年后的物业管理费。林先生表示同意交纳扣除电梯费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表示电梯费由全体业主公摊,也有部分小区签订的物业合同是一层业主和其他楼层业主不同的,如果林先生不认可已经签订合同的物业费标准,可以发起业主委员会形成新的决议并与物业公司签订新合同。林先生表示通过业主委员会程序太繁琐,林先生没精力进行,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免除其交纳电梯费的义务。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林先生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按照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故法院没有采纳业主林先生的答辩意见,判决支持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