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1990 发表时间:2017-03-16 16:04:07
一、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维护房屋的结构、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公有房屋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厂房、仓库、码头、车站等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三、所有人维修公有房屋,应向使用人公布修缮计划和服务守则,并认真执行。使用人应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各自应承担经济责任。 四、危险房屋由市房管局批准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标准鉴定,并报市房管局审定。 对危险房屋,所有人必须采取解除危险措施。对于一时不能排除险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应负责临时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配合。 五、共有公有房屋的结构及其他整体性修缮项目,应由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摊修缮费用。 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毗连房屋的修缮,各方所有人应事先主动协商,合理分摊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六、公有房屋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提存房屋修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