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1930 发表时间:2017-03-16 16:01:49
一、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的,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三、公有房屋的庭园、绿地未经房管、园林、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四、街坊内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凡需开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绿化、地下管线、环卫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房产部:021-53023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