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1352 发表时间:2020-05-22 15:22:27
根据最高法(2020.5.15)发布的《涉新冠疫情合同+金融+破产案件审判指导意见》第一条第4款的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