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352 发表时间:2017-11-07 11:13:52
为阻止给付他人款项,在有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却不作为,依照合同法规定也应视为条件成就。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由原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冷某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冷某某承担;由被告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某人民币120000元整。 2012年11月23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冷某某在高安市民政局经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于2009年9月19日购买的筠阳街办民主路的商品房一套。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女方冷某某所有,女方冷某某付给男方刘某某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男方刘某某必须协助女方冷某某办理好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冷某某负责。女方付给男方壹拾贰万元必须是在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女方立即支付。离婚后,被告冷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在原告督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12万元款项情况下,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拖着不去办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由被告给付12万元给原告的约定,属附条件的约定,即原告在协助被告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成就后,被告才支付12万元款项给原告。而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是在2012年11月23日,至今已近1年,1年的时间明显超过办理过户手续的合理期限,在原告督促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仍以无钱为由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而也不支付12万元款项给原告,属不正当地阻止约定生效条件的成就。据此,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冷某某支付12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不应再以上述产权过户完毕为前提条件,即该产权是否过户已不妨碍被告冷某某向原告刘某某支付12万元款项,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