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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能否讨回因中介公司与卖主串通所损失的巨额差价

阅读次数:1831  发表时间:2017-04-28 14:54:09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张某通过中介公司选中了一套住房,在中介人员陪同看房的过程中,不断有人打电话要求中介人员安排看房。张某看到该房十分紧俏,就在未进行实际还价的情况下,匆忙缴纳了5万元定金封盘。回家后,张某越想越不对劲,一打听才知道,原来那些电话都是中介安排的“房托”,于是张某要求中介退还定金,但是中介一口拒绝。看到定金很难再要回来,张某干脆就决定买下该房屋。经协商,张某最终以400万元的价格 成交,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之后,原房东请张某吃饭。席间他酒后吐真言,说中介给了他2万元的定金,才签订了该房屋出卖的独家代理协议。他出售房屋的保底价是380万元,超过部分与中介四六分成。

    得知内幕后,张某特别震惊,便以自己受骗了为由,要求申请合同无效并向中介公司索要巨额差价。

以案释法:

      中介公司和房屋卖主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有违公平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利益,所以张某和卖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必须返还张某的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张某受到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益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押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谋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房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