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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王炳国 问询时间:2010-04-02 08:28:57
咨询标题:咨询联络
咨询内容:我在三亚承接了一个五星级酒店建设的工程项目管理,为此组建了一个项目部。但由于我腰椎间盘突出病,只能回上海住院治病,终止了这个三亚项目,由于我的无知和过错,没有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我承担了赔偿责任。对于其中的一位员工,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在我处工作了9个月,月薪25000元。我需要赔偿22.6万元。去年已经支付了第一笔15万元赔偿金。由于该员工没有交接,没有支付第二笔赔偿金7.6万。今年年初,我了解到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南京一个设计院,该设计院为他办理建筑师注册手续,按法规,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为他缴纳社保基金,给他支付固定报酬。我认为,既然他已经在南京设计院有劳动关系,他在我处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他没有透露过在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属于欺骗。他违反国家法规,不在注册单位工作,利用他的一级建筑师资质收取报酬本属违法,不应受劳动法的保护。而且,他已经在南京设计院有报酬,在我处有25000元的月薪,现在,又要求双倍工资赔偿显然不公平,因此,我要求闸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取消原来的赔偿协议书,但仲裁结果是维持赔偿。我希望向您咨询。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0-04-03 00:00:00
回复内容:提供他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你可以要求其返还原来的双倍工资赔偿。不服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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