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李玲 | 问询时间: | 2010-03-24 11:33:31 |
咨询标题: | 拖欠工资和无故解聘 | ||
咨询内容: | 我1月19日开始上班的,期间2月份签订的合同,试用期写3个月。在试用期期间的3月3日早上突然老板把我叫进办公室叫我做交接工作。说工资过几天结算给我,但是时至今日都未能结算。退工单上只写了2月1日到2月28日。打电话和发短信对方均不回也不接电话。请问对方是否应该提前告知我?以及当场是否应该把工资和我结算清楚?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0-03-24 00:00:00 |
回复内容: | 应该给你结清工资,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