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占四祥 | 问询时间: | 2010-03-23 17:01:17 |
咨询标题: | 我能要求单位支付解约赔偿吗? | ||
咨询内容: | 我与上海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5日,工作岗位为小家电项目经理,试用期为6个月。进入公司后,我很努力地工作,对自己负责的工作都力求尽善尽美地完成,主管对我的工作业绩也很满意。我是由公司主管从广东挖我过来的,2010年03月16日上午还和主管跟客户在洽谈工作,当天晚上老板叫我回来说:我跟的项目取消不做了,要我走人,今天(2010.03.23)公司竟然向我发出了解除通知,理由是我不能胜认工作,收到这样的“逐客令”,我的心都凉了,以往的工作热情化为了泡影。我不想再争取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但就这样被公司莫名其妙地解聘了,总觉得有点想不通。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我能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吗? |
律师: | 谢亦团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0-03-26 00:00:00 |
回复内容: | 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建议带好相关书面材料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