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人: | 陶先生 | 问询时间: | 2010-01-25 15:23:59 |
咨询标题: | 女工退休年龄的规定能与国务院的法规相抵触吗? | ||
咨询内容: | 劳动周刊: 我在工作中碰到下述问题,想向你们请教。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6.3)第一条规定:企业工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享受上海小城镇保险的女工,因为55周岁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其退休年龄是否也随之变更为55周岁,有这样的法规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吗? 我认为退休年龄和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应该执行各自的规定,不必相互替代。企业中有享受城保的女工,也有享受小城镇保险的女工,也有享受综合保险的女工,在退休年龄上应该统一执行中央法规50周岁退休,不然企业不好处理,这种想法对吗? 还有,企业如果聘用50~55周岁的享受小城镇保险的女工,因为其已到达退休年龄,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要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 等候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