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俞律师,您好!
我在一日资公司做领班职务,因劳动纪律管理与下属引起纠纷,08年9月4日我的科长口头以我不适合做领导岗位为由免除我的领班职务,我不服就去找人事科长,但人事科长让我先做一个月普通工,找到工作后走人。9月5日开始我请假至9月19日,此后未请假。9月23日我以超时加班严重(我每月加班平均80小时)及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费(公司加班费只算基本工资1050元,其它能力工资、津贴1450元不计算在内)为由递交辞职信。10月6日我申请劳动仲裁,当天公司知道我申请劳动仲裁后找我协商(目的让我撤消劳动仲裁申请书),说给我两个月工资要我写自己做的不开心了辞职或调到其他部门工作。两次协商都没说调换岗位后具体做什么工作及工资是否减少,因此我都没同意。10月15日公司寄信给我说我违纪,要作出处理。10月22日,公司将写有辞退的劳动手册送到我家里(开单日期是10月10日)。仲裁庭收集证据时公司不承认收到过我的辞职信,在二次开庭时又说收到了我的辞职信,还提供了一份我从没听说过的08年集体合同,合同约定加班工资按960元基数计算。诉状中我申请:1.公司重新办理退工手续,修改劳动手册上违纪辞退字样;2.公司赔偿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3.补发07、08年少发的加班费;4.补发08年9月上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仲裁员说赔偿金和济补偿金只能选一个,我就选了赔偿金。仲裁结果不支持我的申请,加班费、08年9月上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补偿5800于元(07、08年我共加班1340小时,公司少发我加班费17700元)。我不服上诉,现法院二审支持原判。我认为法院这样判决是违反劳动法的,完全不公正的。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还能重新申请仲裁和上诉吗?请问能否请您做我的风险代理律师,律师费按讨回钱款比列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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