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杨川 | 问询时间: | 2010-01-12 20:57:41 |
咨询标题: | 合同不续签的补偿费 | ||
咨询内容: | 我2001年开始一直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去年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中方不准备继续投资了,公司准备解散,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补偿费该如何计算,新的劳动法是说补偿2008年开始的2个月,那08年之前的有没有补偿? |
律师: | 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0-01-13 00:00:00 |
回复内容: | 合同到期终止应支付2个月补偿金。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期限的,则从01年起算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