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黄振 | 问询时间: | 2009-12-05 17:07:09 |
咨询标题: | 我的赔偿金应为几个月 | ||
咨询内容: | 您好!我是04年8月与一家外企建筑咨询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任合约副经理职务,今年11月9日,老板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向我发出了解除合同文件,要求我在10年2月9日前离职,口头承诺补偿我2个半月的月薪,请问他的补偿要求合法吗?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12-06 00:00:00 |
回复内容: | 你可以要求5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是违法解除,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