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孟雅平 | 问询时间: | 2009-12-04 19:53:04 |
咨询标题: | 我这6年的赔偿金有吗? | ||
咨询内容: | 我2002年进入一家用工单位工作,他们要求我和物业公司签合同,我和他们签了6年,到2008年新的劳动法出台后,他们又要求我和人才派遣公司签合同,但是工作地点和性质都没有变。合同是签到2010年12月31日,但今年他们通知和我解除合同,我没有过错,他们只陪给我后面2年的赔偿金,只有2个月的赔偿金,我想问一下那我前面6年的赔偿金难道就不算了吗?我记得,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我就想问我这6个月的赔偿金要的回来吗?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12-06 00:00:00 |
回复内容: | 该规定从08年9月开始生效的,因此你很难要求前6年的工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