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jockny | 问询时间: | 2009-10-11 07:49:44 |
咨询标题: | 像我这样的情况辞职能要回经济补偿金吗 | ||
咨询内容: | 本人上海人,我于2004年9月进入位于上海郊区的一家私营企业工作,进入这家私企后,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规定每月工资按26天计算,超过部分没有加班工资。 至2005年9月公司要求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签了三年),但保险及加班费还是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 2007年公司搬迁更换了地址。在原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又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三年),本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先给我交了三个月的小镇保,后来又以其他服务社的名义给我缴纳城保(非正规就业的那种),缴费基数为960元,而我的工资是3000元/月,这样好像与劳动法不符?另外关于年休假(至今工作已超过5年了),但一直没有年休假。因为我在办公室工作,考勤也不正规,以前有考勤,现在都没有考勤,加班也没有加班费。 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是否要提前一个月,另外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5.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补交社会保险,以及用非正规就业交的保险该如何处理?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10-11 00:00:00 |
回复内容: | 你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保险;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可以主张,但是有一定的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