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正德 | 问询时间: | 2009-09-22 23:18:16 |
咨询标题: | 签了劳动合同后一年四金基数 | ||
咨询内容: | 我是2008年11月9日入职目前公司,劳动合同是和派遣公司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公司签的,合同上写了:月工资(或社保缴费基数)为人民币5382.35元,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2月从2008年1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试用期月工资为80%,合同没有写试用期工资,是用人单位公司规定。我的四金基数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都和合同上一致为5382.35元,但从2009年4月起,调整为5000元,用人单位答复这是去年2008年平均工资,但2008年我并没有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上一家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他们又怎么会知道,而且我再上一家用人单位是得到经济性裁员补偿的,而且有2个月时间没有就职,找工作,没有缴纳四金,请问专业律师,用人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 另外,我实际月工资是四金基数为5,000的税后5,500,如果明年4月调整基数,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税前工资作为基数调整。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9-23 00:00:00 |
回复内容: | 用人单位做法不正确,可以要求足额补缴。 李军律师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