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王举纲 | 问询时间: | 2009-09-22 22:18:21 |
咨询标题: | 解约补偿金与赔偿金 | ||
咨询内容: |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合同是2007年6月签的,合同期两年,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到期时如双方都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顺延一年.在2009年6月合同到期,双方都未提出解除合同,但2009年9月,公司以我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应适用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还是以前的? 我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我几个月的补偿经和赔偿金?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9-23 00:00:00 |
回复内容: | 若公司解除理由不成立,你可以要求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