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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王举纲 问询时间:2009-09-22 22:18:21
咨询标题:解约补偿金与赔偿金
咨询内容: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合同是2007年6月签的,合同期两年,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到期时如双方都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顺延一年.在2009年6月合同到期,双方都未提出解除合同,但2009年9月,公司以我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应适用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还是以前的? 我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我几个月的补偿经和赔偿金?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9-09-23 00:00:00
回复内容:若公司解除理由不成立,你可以要求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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