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请求事项:
1. 足额支付08.6.26日至2009.6.19日平均每月不低于937.9元(不含法定假日)得加班工资及25%得补偿金。共计:14068.5元。
2. 如实发放6月份工资(包括病假及年假工资)2550元。
3. 无故拖签劳动合同期间得双倍工资补偿11475元。
4. 迫使本人离职得经济补偿金,6375元。
5. 无故克扣本人劳动合同及工资单,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本人合法权利被侵害的赔偿金20000元。
6. 共计赔偿54468.5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08年6月11日至上海XXXX有限公司工程部任网络管理员工作至今,期间公司以各种理由据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综合保险。经本人多方交涉,于2008年11月底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一并缴纳11月前的综合保险。
合同中称:
1. 本合同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为期3年.其中2008年6月11日至2008年9月10日止,为试用期.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3. 具体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的作息时间表.
4.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由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以抵假的方式.
5. 法定假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6. 甲方支付乙方工资960元,加班津贴与其他津贴另计1590元。
7. 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15日、20日。
其后公司又以其他理由克扣掉我的那份合同,每月发薪日一并扣掉工资单,工资单中从未写明具体事项,后本人发现本人加班工资从未足额支付,经多方交涉未果。公司于2009年6月8日提出协议解约,因赔偿事项未谈妥,公司于2009年6月9日发出调岗通知书,通知本人于10日至外场接受服务生工作培训,后本人因病未能到岗,并于19日提出书面离职。
同时本人于2009年6月23日就该案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4日作出依法受理。后该会于8月7日发函延期十五日,并申明若本案裁决延期届满后,任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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