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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08年10月份开始聘用的一位员工一直到09年8月初开除她,我司在期间未和她签订合同。当时用工前她与我司老板说定以一月1400的工资不用缴纳四金的情况下来我司工做的。(期间她的劳动手册都不肯交与我司保管)
我司在08年11月份开始准备更换抬头,与原公司的总部也联系过,无法再叫他们帮我司签订劳动合同(注:我司无有效签章)。09年4月份新公司成立,5月份地址搬迁,一直到6月份公司正式开业。所有的员工都从6月份开始签订合同。(除她以外,因看其表现!)
该员工在5月份至7月底一直无故请假,8月初时连请3天假,我司是从她的部门主管得知她请一天事假,但后面2天都无音讯及口迅说过要请假。平时上班不积极,经常浏览各种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在上班时间玩游戏,在劝说情况下无果。之前是因好友介绍近我司的,我司才一直给她改正的机会。我司上班时间为早上9点至晚上5点30分,5月开始她一个月至少有6天至10天是9点半以后进的公司。
我司在未看到她有上进的表现下决定以新公司试用期的名义在8月初(她无故连续旷工后)来开除她的。我司不知她什么时候会进公司结工资,当天我司老板未进公司外出办事了,手机也未开,我司财务部暂时先结清了她8月的工资。之后她也不于我司联系就直接把我司告上仲裁委员会。
她在取得有效资料的期间,随意进出我司财务室,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翻阅及印刷我司财务资料。
她现要求我司从08年用工开始至09年8月期间的每月工资双倍付给她及把三金全部补缴。
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司应如何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