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我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是2007年12月-2010年3月.在2009年6月份上旬,公司通知我的工作汇报关系发生变动,我原来汇报给公司销售副总裁,现改变为汇报给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我和分公司副总经理在工作上的看法发生了不一致,经公司总裁和我协商,让我以休假的形式在家工作,于是我按公司要求填写了”休假单”,日期是到2009年7月22日.在7月20日我向公司总裁发送了邮件,汇报了月度的工作情况并请示下一步的指示,他在7月22日用手机短信回复”下周我们谈一下”,于是我等候总裁的安排,但是他在之后的一周里违背了约定,并没有按短信约定找我面谈,我只能继续在家工作,直至8月下旬,公司副总通知我,公司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给我.其中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最后工作日是2009年8月24日,但是定义2009年 6月22日至2009年8月24日为无薪事假.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我个人本身没有任何事假的理由和要求,是按照和公司总裁口头约定在家工作,并按人事部要求填写了”休假单”.这是一个公司行为,在此期间,由于我从事销售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完全按照正常流程维护公司业务,确保了客户和公司之间业务的正常运作.我是否有获得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我并没有异议.现在的争议在于6月22日至8月24日期间,公司认定我是无薪休假,但事实并不是我向公司提出的事假或休假,而是公司出于商业上保护客户的考虑,要求我以休假的形式在家工作,我只填写过一张到7月22日的休假单.
请问我是否能要回这2个月多2天的工资?
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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