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朱东 | 问询时间: | 2009-08-29 10:43:05 |
咨询标题: | 工伤的责任单位 | ||
咨询内容: | 我岳母现年59岁,2007年开始与某劳务公司签署劳工合同,并被派遣至现单位工作。在今年3月底,她在该单位工作时被该单位的车辆撞伤,目前还在家中治疗休养。现在该单位以我岳母不能为该公司服务为由,停止发放工资,并且工伤的责任单位也不是该单位负责,而应由劳务公司承担。请问这样的解释合理么?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8-30 00:00:00 |
回复内容: | 工资应当照常发放。工伤责任应由劳务公司承担。 首先应申请工伤认定,根据鉴定的工伤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详情可致电李军律师咨询或预约面谈。63037090,13611714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