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丛向彤 | 问询时间: | 2009-08-01 16:27:04 |
咨询标题: | 竞业限制条款 | ||
咨询内容: | 我2005年和在职的公司签订人事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并有约定的赔偿金:人事合同解除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同时,用人单位每年支付相当于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如个人违约则需要赔偿12个月的赔偿金。我2006年离职后,至今没有从事和原公司相同行业的工作,也没有收到过原公司的竞业限制赔偿金,请问,我可以向原单位追溯赔偿金吗?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8-02 00:00:00 |
回复内容: | 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