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赵明 | 问询时间: | 2009-07-31 13:03:39 |
咨询标题: |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及一审未获支持 | ||
咨询内容: | 我的情况和你们网站上经典案例中的《试用期解约,别拿招聘条件说事》一文中的情况一模一样。 公司在仲裁及一审时只提交了含有招聘条件的招聘广告,并没有提供有录用条件的证据。没有录用条件,则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之说。 但是仲裁和一审都没有支持我,驳回了我的请求。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谁能给我一个解释,是继续走下去,还是到此为止,谁能帮帮我!!!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7-31 00:00:00 |
回复内容: | 每个个案不同,因此,不能盲目照搬。 应谨慎处理,每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建议你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