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唐文 | 问询时间: | 2009-07-21 16:17:54 |
咨询标题: | 公司公示的"延续劳动合同期限的告知单"是否有效? | ||
咨询内容: | 05年5月公司与员工签署一年制的劳动合同。06年如期续签,但07年5月公司没有正式续签,而是先公示10天的“延续劳动合同期限的告知单”,内容主要是因为要成立新公司,为了便于人事交接,原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新公司成立之际。原劳动合同除合同期限续延外,其它条款依然有效。随后每人发放一张,同意延续并履行,或不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员工多数都是签署同意)。 但因股东间的出资问题,至今新公司无法设立成功。近日在确认无法设立的情况下,人事部提出为了保障员工利益给大家补签原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用告知单的方式延续劳动合同期限有效吗?现在公司给我们补签是不是属于亡羊补牢行为,如果我们不签能否投诉公司要求补偿双倍的工资?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7-22 00:00:00 |
回复内容: | 有效,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