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咨 询 人: | 李亚峰 | 问询时间: | 2009-07-01 11:59:00 |
咨询标题: | 第一次劳动仲裁证词可否作为第二次仲裁的证据? |
咨询内容: | 因一个月工资+半个月压金申请劳动仲裁:
第一次仲裁获得了所扣的压金,但所扣的工资因为在另一个单位工作(被原单位老板调过去工作),原老板也承认被调过去工作了一个月(工资金额也承认了),但原老板说工资应由后单位支付,仲裁庭也因这个原因未予支持,并建议我向后单位提出仲裁。
第二次仲裁,后单位老板未出庭,只是派其店长(也是由原单位调过去的)到庭参加仲裁,且在仲裁庭上其店长否认在其单位上班,说我只上班了两三天就走了。我在庭上提出让对方出示打卡记录,被仲裁员一口否决,仲裁员说既然对方已经否认我在该单位上班,那么怎么能出示打卡记录。后我向仲裁员说明在上一次仲裁原老板已经承认我在后单位上班一个月,我话还没说完仲裁员就否决了我的说法,并说以前仲裁跟这次仲裁无关,不算证据。
问题:一、仲裁员的两次否决是否违反仲裁法(或劳动法)?
二、第一次仲裁的证词(仲裁员记录)可否作为第二次仲裁的证据?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7-05 00:00:00 |
回复内容: | 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你举证。 |
律师回答问题,请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