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肖尊正 | 问询时间: | 2009-06-24 14:25:47 |
咨询标题: | 所有权纠纷 | ||
咨询内容: | 你好:我公司有三名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经过普陀区劳动仲裁审理,裁给这三人一笔钱,其中包括补偿金和200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但是2008年10到12月的工资是我们已经支付过的(有相应的打卡记录等证据),由于当时我们在裁决十五天之内没有上诉,导致这三个人再次向我们公司索要这三个月的工资,他们到了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无奈我们公司只好将这笔钱打入法院,当我们随即便申请了冻结这笔款项,转而对这三个人以不当得利的罪名告上了法院,但现在一审结果下来了,对我们很不利,我想咨询一下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吗?这样的官司有胜诉的可能吗? 我有一个想法不知道能不能行的通,就是将法院冻结的钱给他们,作为执行了劳动仲裁的结果,同时再次起诉他们,指出2008年10月至12月他们所得的那笔钱不属于工资,而属于公司误发,要求法院帮助追回。这样不知道能不能行的通。 希望您能给予答复,如果觉得能打赢这场官司,可以直接与我联系,见面详谈,我们会考虑聘您做我们的代理律师。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6-24 00:00:00 |
回复内容: | 不属于不当得利;你公司可以提供当时已经支付过的打卡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返还多发的三个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