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一叶知秋 | 问询时间: | 2009-05-13 20:37:34 |
咨询标题: |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 ||
咨询内容: | 您好! 我于03年进入现在的公司工作,至现在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于本月去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 现在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即不再与我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出给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公司提出的给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根据本人对劳动法的理解,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第46条第五款、第47条,公司应该支付6个月的补偿金,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如果,双方协商不能取得成功,我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呢? |
律师: | 任济舟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5-14 00:00:00 |
回复内容: |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公司应当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聘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