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有个台湾朋友,约10年前从台湾公司做经理开始,受公司委派,辗转任职于香港和上海关联企业(同一法人代表或由同一集团控股的公司、但都是独立注册),有就业证,月收入人民币3万,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底。他于2008年9月患了癌症回台治疗,上海公司在12月底以合同到期终止,未支付任何补偿。请问:
1、当时由公司委派无书面依据,合同也是与各公司分别签订,如何证明自己的连续工作年限?
3、其身患癌症在台湾治疗,根据身体情况估计已不可能再回上海公司上班。公司在医疗期内终止合同, 是否可要求恢复?恢复后不能上班如何处理?如果工作年限十年以上,是否可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工资高于3倍的,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否受3倍限制?
5、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领取病假工资或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合同赔偿金两选一,哪个争取的权益多?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是否可以提出要求单位按上海市城镇职工标准为台湾朋友补缴社保?并承担因未缴纳社保而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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