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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咨 询 人:徐峥 问询时间:2009-05-04 10:55:45
咨询标题:劳动纠纷
咨询内容:本人自11月28日进入东方保险代理公司做门店销售,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到现在仍为试用期,公司领导的确在3月份通知过我,我当时同意了.不过没有任何书面解释。目前已经是5月份,我已经在4月底按劳动法第37条,写辞职报告给公司相关领导,但其坚持要30天内给我答复。 现在我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劳动法第83条,补足我2个月转正差额80元,考证费用60元 按照劳动法第37条,尽快帮我办理退工手续 以上是否合理,请指正

律师:任济舟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9-05-04 00:00:00
回复内容:要求合理。

律师: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9-05-04 00:00:00
回复内容:可以主张。可向劳动监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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