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徐峥 | 问询时间: | 2009-05-04 10:55:45 |
咨询标题: | 劳动纠纷 | ||
咨询内容: | 本人自11月28日进入东方保险代理公司做门店销售,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到现在仍为试用期,公司领导的确在3月份通知过我,我当时同意了.不过没有任何书面解释。目前已经是5月份,我已经在4月底按劳动法第37条,写辞职报告给公司相关领导,但其坚持要30天内给我答复。 现在我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劳动法第83条,补足我2个月转正差额80元,考证费用60元 按照劳动法第37条,尽快帮我办理退工手续 以上是否合理,请指正 |
律师: | 任济舟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5-04 00:00:00 |
回复内容: | 要求合理。 |
律师: | 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5-04 00:00:00 |
回复内容: | 可以主张。可向劳动监察举报。 |